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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日星期二
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4款
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4款指出,因香港特區內發生香港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壹或安全的動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宣布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即使沒有進入緊急狀態,根據基本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特區政府在必要時也可向中央政府請求協助維持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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